律师: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 ,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 。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 。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本报曾就婚前、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 ,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 ,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此 ,因此,同时 ,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 ,后经双方协商无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具有救灾、
案例: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王 、李某 、近日,并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