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 ,土地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承包张青、纷案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雨城院成GMG客服老干部帮忙调解。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不参与分配,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最后,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双方各执己见,